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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年报信息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有关操作与进行年报的操作基本一样,填报并公示的入口是“其他信息填录”,如下图: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贵阳企业年报公示说明 ●企业年检正式取消 2014年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年报时间为:1月1号至6月30号。过期未按时申。。。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20层 办公室电话:0851-85283141 传真号码:0851-85283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