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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清单。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3.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所附要求填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