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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6.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备案。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经营场所备案。提交关于公司经营场所备案的决议、决定及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董事、监事、经理更改姓名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任免职文件。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联络人备案。提交《联络人信息》表。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决定。
◆公司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备案。提交《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同时申请多个变更、备案事项可合并办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自行打印企业基本信息存档,申请人免于提交)(经营期限及可能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动的经营场所备案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清单。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清单。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清单。
2.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9.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10.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逾期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商事主体需向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11.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提交申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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