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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指的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质权担保主债权种类:指质押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出质著作权种类:指可以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出质著作权范围:是指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地域范围和使用形式。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期限: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质押标的被质权人直接或间接占有的期限。
债务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第三人:著作权质权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出质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当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著作权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主合同履行完毕、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实现等。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当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时,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与质权相关登记的均需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期限的,申请人须重新办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