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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通过描述现实世界中的各主体与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版权权属以及这些作品创作、传播(或帮助传播)等行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了在融合空间中清晰地标识主体、作品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体系。简言之,DCI就是通过对静态的版权归属状况以及动态的版权流转(如许可和转让等)状况的登记,实现对版权信息的记载,为数字版权提供终身唯一的“身份标识”。
DCI体系是以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为核心,以版权登记、费用结算和智能监测为主要功能,通过面向平台端模块化功能嵌入式的服务方式,面向各类型互联网内容运营平台提供专业化版权服务体系。该体系是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以规范高效的服务体系与机制为保障,具有革命性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
DCI体系利用技术和模式的体系化创新,以数字作品的在线版权登记为核心和基础服务,通过登记发放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及DCI码、DCI标,给数字版权赋予终身唯一的“身份标识”,提供高效便捷的版权权属证明和验证服务,实现版权确权,并为版权授权和维权提供服务支撑,打造成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版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网络上形成的作品署名通常是缺失或不真实的,这样就给权利人的权属证明带来现实困难。由于网络内容极易修改,证据易于灭失,而对侵权证据的保全通常采取的方式,诉讼成本过高,寻求司法保护得不偿失,传统纠纷处理机制无法根本解决侵权问题。
DCI体系可以通过数字版权唯一标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等核心要素发挥功能,形成有效的确权、授权及快速维权机制,通过嵌入式的服务模式可将版权公共服务前移至各数字内容运营平台,提供版权登记、费用结算、智能监测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塑造互联网版权新秩序。简言之,DCI体系是利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是真正的“对症下药”,因而可以称为网络反盗版利器。
在任何情况下,维权都要以确权为基础和前提。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是版权纠纷处理的初步证明,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成为版权权属证明的重要依据。网络数字作品极易被盗版和篡改,给权属证明带来了现实困难,通过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对该作品版权赋予永久的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即DCI码、DCI标和数字版权登记证书,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归属证明乃至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针对互联网版权问题,很多国家也进行了创新探索与实践。如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研究建立“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igital Object Unique Identifier,简称DOI)体系,通过CNRI开发的Handle System查找对应的数字对象,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永久性标识,可以解决互联网资源的发现和解析问题。对于DOI来说,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数字内容的网络位置属性,无法解决互联网条件下数字内容的版权确权、维权与利益分享问题。
DCI体系是综合性的互联网版权保护体系,能够适应互联网传播技术特点,通过以数字内容作品版权登记、网络版权监测取证、版权费用结算为核心的综合、科学、有效的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管理创新模式,不仅通过赋予作品版权的唯一标识符来解决作品的权属属性,还能通过授权备案和监测取证机制解决作品的位置与使用属性,整体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通过版权登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登记证书记载了版权相关信息,以此推定版权所有,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就能简化被侵权后搜集证据费时费力的繁琐过程。主要作用如下:
当数字作品版权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权利人即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办理数字作品合同备案。经审查后获得数字作品合同备案证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记载相关信息,以此推定著作权所有,经审查颁发的合同备案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就能简化被侵权后搜集证据费时费力的繁琐过程。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 机构概况 ●1998年8月经中编办和原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版权登记机构,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