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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中国-韩国网上申请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
1.派遣人员。指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在韩国设立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已在国内参保工作人员。 2.短期就业人员。指中方在韩国被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雇佣期限不超过5年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3.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指中方在韩国临时从事自雇活动和依法注册投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在韩国居住、在该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船旗为韩国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6.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韩国工作的人员。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第四条、第五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0号);第三部分(一)中方在韩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流程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流程 |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网址:si.12333.gov.cn),实名注册用户信息。 2.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遣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4.人社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参保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5.国家平台自动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示办理进度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6.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社保免缴证明申请状态查询”服务查询办理进度,按要求补充上传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国外,请您拨打+86-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国外,请您拨打+86-10-89946777) |
其他说明 | 后台联网审核暂仅支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后台审核材料,办理业务。 |
服务对象 |
1.派遣人员。指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在韩国设立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已在国内参保工作人员。 2.短期就业人员。指中方在韩国被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雇佣期限不超过5年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3.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指中方在韩国临时从事自雇活动和依法注册投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在韩国居住、在该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船旗为韩国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6.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韩国工作的人员。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第四条、第五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0号);第三部分(一)中方在韩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流程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
办理材料 | 填写《依据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bgxz/201301/t20130129_77308.html)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1份)及回邮信息(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编等)通过快递或挂号方式寄至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4.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寄《参保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国外,请您拨打+86-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国外,请您拨打+86-10-89946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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