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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意啦!!!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有何作用?
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监管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
二、是否可以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不可以。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可以举办外商投资营利性民办学校吗?
答:不可以。按《监管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仅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个人才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如何执行?
答: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登记细则》执行。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吗?
答:是的。按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的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八、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取得前置许可吗?
答、是的。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九、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有何特殊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需要“三”符合、“四”不得,具体是: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这些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实施机构 行使层级 基本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