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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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工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

54236686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82209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43717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401456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1 楼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 579 号

52564588 - 5312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36031880 、 36031881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东鼎国际大厦)

5667190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59999018 、 020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通乐路(秋菊路) 69 号

67735888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 1302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启航路868号7楼

68841466

登记期限:(设立)
1 、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 (设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还应提交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4)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企业类型变更: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合伙协议修改: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8)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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