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
办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
电话:840201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下午5:00(除法定节假日)
办理时限:等通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2.html)
符合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2.html)认定标准的外国人,经由中关村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http://www.95ye.com/article/5514.html)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4.html)
根据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http://www.95ye.com/article/5514.html),达到70分的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http://www.95ye.com/article/5514.html)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4.html),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三)中关村外籍华人
(http://www.95ye.com/shop/9432.html)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工作的外籍华人(http://www.95ye.com/shop/9432.html);或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http://www.95ye.com/shop/9432.html),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四)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
外国人在北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5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五)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
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bjrbj.gov.cn/xxgk/gsgg/201604/t20160425_57593.html)或者经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http://www.bjkw.gov.cn/n8785584/n8904761/n8904870/n8917796/10557802.html)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北京工作满3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六)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特殊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二、审核
(一)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2.html)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一致。
5.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7.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二)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http://www.zgc.gov.cn/qybs/rctq_2011/98853.htm)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http://www.zgc.gov.cn/qybs/rctq_2011/98853.htm)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复印件。
3.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4.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证明原件。
5.申请人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的积分评估所需材料复印件。
6.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7.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8.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9.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通过当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10.现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
11.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12.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13.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4.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三)中关村外籍华人(http://www.95ye.com/shop/9432.html)
(一)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在北京办理的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申请人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原件。
4.教育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6.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7.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8.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通过当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中关村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
10.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1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2.其他必要的证明。
(二)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申请之日前在北京连续4年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申请人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原件。
4.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6.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7.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8.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9.任职中关村企业出具的连续工作满4年的任职证明原件。
10.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1.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四)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及在北京近4年连续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的工资证明原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7.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8.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10.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1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2.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五)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bjrbj.gov.cn/xxgk/gsgg/201604/t20160425_57593.html)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及在北京近3年连续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复印件。
3.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复印件;或由北京市科委认可的企业出具的聘雇合同和担保函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7.提交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8.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外国人就业证明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10.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1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2.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六)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3.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结婚证明复印件(在国外结婚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6.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任职、特殊人员一同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8.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9.其他必要的证明。
二、子女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2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在国外结婚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父母双方已离异的,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如法院裁决书等)。
5.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国籍父母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外国籍父母需提供有效护照及签证)。
6.受理此类人员申请,首先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申请人国籍。子女在国外出生,且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提交子女出生前中国籍父母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国外定居资格证明。
7.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任职、特殊人员一同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父母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9.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4.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三、审定
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公安部审批。
四、告知
受理符合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http://www.95ye.com/article/5512.html)认定标准的,材料完整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审批。
受理符合其他条件、材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将在三个月内报公安部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4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人):1500元人民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证):300元人民币
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证):300元人民币
丢失或者损坏补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证):600元人民币
办理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
2.公安部《关于支持北京创新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