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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职责: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8、名称:桓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800号
联系电话:0533-8210683
职责: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承担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服务工作。配合落实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房地产业统计和运行分析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人员信用评价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配合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县级投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改政策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 (四)配合落实全县人才安居住房(包括高层次人才安居房和人才公寓)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订和落实工作。承担县级投资人才安居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审核、预售资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保障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及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信访投诉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六)承担县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保障服务工作。 (七)承担物业行业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物业服务项目专项检查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押金管理工作。 (八)承担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条 整合桓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桓台县房屋征收事务服务中心、桓台县房屋管理所重新组建桓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党总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承担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服务工作。配合落实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房地产业统计和运行分析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人员信用评价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配合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县级投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改政策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 (四)配合落实全县人才安居住房(包括高层次人才安居房和人才公寓)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订和落实工作。承担县级投资人才安居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审核、预售资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保障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及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信访投诉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六)承担县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保障服务工作。 (七)承担物业行业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物业服务项目专项检查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押金管理工作。 (八)承担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名称:桓台县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联系电话:0533-2346607
职责:县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承担全县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服务工作,配合落实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建筑业统计和运行分析工作。 (三)承担全县建筑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建筑业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的保障服务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科技质量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专业人员及技能人员培训考核鉴定和继续教育保障服务工作。 (五)承担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国、全省统一定额和国家、省、地方标准,承担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服务工作,配合拟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做好落实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处置工作。 (八)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名称:桓台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联系电话:0533-8210227
职责: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全县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开展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三)承担人防指挥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制定落实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防空袭演习演练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担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服务保障工作。承担人防疏散地域、疏散点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本级人防指挥所建设服务保障工作。 (七)参与人防宣传教育服务保障工作, 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八)承担全县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战时在县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发布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等服务保障工作。参与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参与消除空袭后果,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十)承担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名称:桓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800号
联系电话:0533-8212520
职责: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扬尘防治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参与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配合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指导服务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落实等工作。 (四)贯彻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做好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 (五)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及除道路工程和水利工程等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和技术服务工作。参与消防工程建设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调查调解和处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投诉,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分析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消防设计审查行业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八)配合实施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工作。承担绿色建筑促进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政策落实和建设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承担职责范围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配合做好绿色建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扬尘防治和建筑节能工作投诉处理及相关督办督查指导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招标项目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监督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结果。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争议与纠纷,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备案工作。 (十二)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名称:桓台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800号
联系电话:0533-8221345
职责: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公用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用事业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研究提出公用事业相关行业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县公用事业相关行业的建设、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担全县燃气行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城镇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规范和评价燃气行业经营服务的保障工作。 (三)承担全县供热行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参与编制集中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规范和评价供热行业经营服务的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全域融合工作,编制全域融合、互联互通供热规划,统筹全县热源利用和供热管网建设。 (四)牵头全县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建设推进和指导服务工作,配合做好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分配工作。 (五)承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涵、排水等设施工程的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市政道路、桥涵、排水等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涵、排水等设施工程建设资金、进度、质量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政府投资环卫设施工程的建设工作。参与编制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投资环卫设施工程建设资金、进度、质量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政府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工作。参与编制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进度、质量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编研、利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城乡建设档案行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城乡建设档案库藏数据的异地备份工作。 (九)承担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补测补绘。承担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融合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承担全县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拟订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并做好落实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农民工欠薪处置工作。 (十二)配合做好公用事业相关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评价标准、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参与制订有关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 (十三)承担公用事业相关行业科技进步工作,贯彻实施公用事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相关行业培训工作。承担公用事业相关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公用事业相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担做好氢能在公用事业相关领域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