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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第十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略;(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司公章 |
|
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委托方公章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大楼C302房间
2.信函接收: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规划处,邮政编码100866,联系电话(010)86090429
3.传真接收:(010)86090429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二)依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样式:
(二)批复文件
文件样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成立××
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批复
影字〔2015〕××号
××公司、××公司:
你们关于成立××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积极推动电影产业化发展,鼓励和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商务部第43号令)精神,同意你们共同组建××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二、公司成立后,应遵守《电影管理条例》,接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规范管理。
三、公司为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请据此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15年×月×日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0466
传真:010-86090951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大楼C302房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