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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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调整,相关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载明相应资质类别及等级信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未载明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施工活动。

申请人未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信息录入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同时申请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换发载明相应资质类别及等级信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的,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不载明相应资质类别及等级信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对于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

对于从事电梯安装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由相关部门核发资质,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该类企业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如破产、倒闭、撤销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作废的、被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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