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司法局网址办公时间地址及各科室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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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滨州市司法局 办公电话: 0543-3361840
投诉电话: 0543-3361944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840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网 址: http://sf.binzhou.gov.cn 电子邮箱: bzsfj@126.com
职 能: 滨州市司法局是滨州市政府组成部门之一,承担着对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四支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对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等工作,是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滨州市司法局设办公室、政治部、法律研究室、法制宣传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法规教育科(挂司法鉴定管理科牌子)、社区矫正工作科、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十个科室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鲁滨公证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普法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合署办公。

领导班子

姓 名 贾恒武 职 务 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
分 工 主持市司法局全面工作、联系市鲁滨公证处。
姓 名 郑洪河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市普法办主任
分 工 分管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和社区矫正工作科工作,负责市普法办工作;
姓 名 梁金生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分 工 分管律师管理科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联系省鲁北监狱;
姓 名 王文奎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 工 分管基层工作科工作
姓 名 张双成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 工 分管法律研究室工作,协助郑洪河同志分管法制宣传科工作,协助郑洪河同志负责市普法办工作;
姓 名 董书儒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市普法办副主任
分 工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姓 名 熊秀诚 职 务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分 工 主持政治部工作,分管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委、群团(工会、妇女)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
姓 名 张玉海 职 务 市鲁滨公证处主任
分 工 负责市鲁滨公证处工作。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办公室 办公电话: 0543-3362030
投诉电话: 0543-3362030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2030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bzssfjbgs@126.com
职 能: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应急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构名称: 政治部 办公电话: 0543-3361587
投诉电话: 0543-3361587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587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zzc6992915@163.com
职 能: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构名称: 法律研究室 办公电话: 0543-3361840
投诉电话: 0543-3361840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840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bzsfj@126.com
职 能: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督办、外事、信访、提案、统计、政务公开、网络建设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机构名称: 法制宣传科 办公电话: 0543-3362011
投诉电话: 0543-3362011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2011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binpufa@163.com
职 能: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组织编写和审定全市统一使用的普法教材;承担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构名称: 律师管理科 办公电话: 0543-3361584
投诉电话: 0543-3361584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58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lvgongke@163.com
职 能: 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审报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滨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机构名称: 公证管理科 办公电话: 0543-3351612
投诉电话: 0543-3351612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51612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bzsggk@126.com
职 能: 负责全市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的审报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活动
机构名称: 基层工作科 办公电话: 0543-3361696
投诉电话: 0543-3361696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696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jicengke3361696@163.com
职 能: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机构名称: 政策法规科 办公电话: 0543-3361944
投诉电话: 0543-3361944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94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fgjy001@126.com
职 能: 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承担全市仲裁机构审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内信访和投诉举报工作
机构名称: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办公电话: 0543-3361248
投诉电话: 0543-3361248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24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zzc6992915@163.com
职 能: 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申报、备案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机构名称: 社区矫正工作科 办公电话: 0543-3169275
投诉电话: 0543-3169275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169275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http://www.bzssfj.gov.cn
网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电子邮箱: bzsqjzk@163.com
职 能: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下设机构

机构名称: 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电话: 0543-3361828 3369148 3362286
投诉电话: 0543-3361828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182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西路以西,市一馆三中心东楼二楼东侧大厅
网 址: http://www.bzssfj.gov.cn 电子邮箱: bz148@163.com
职 能: 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在全市影响较大和一些特殊的法律援助案件。
机构名称: 鲁滨公证处 办公电话: 值班室:0543-3355203 经济科:0543-3355602 民事科:0543-3355603
投诉电话: 0543-3355203
邮政编码: 256600 传真号码: 0543-336659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西路以西,市一馆三中心东楼二楼东侧大厅
网 址: http://www.bzssfj.gov.cn 电子邮箱: bzsgzc@163.com
职 能: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普及法律知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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