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国资委系统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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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以及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为东城区国资委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东城区国资委系统企业”)。

二、减免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

1.2022年内承租东城区国资委系统企业京内国有房屋;

2.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3.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三、减免标准

2022年本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实际承租天数/365天)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指引公布之日,本市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包括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后续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此减免政策发布后,再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

四、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3.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4.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出租方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二)关于转租行为

1.转租方为区属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

2.转租方为非区属国有企业的,出租方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对于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区属国有企业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五、减免流程

(一)资格查询

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上述文件见附录)。

(二)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三)受理申请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减租申请,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方初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实施减免

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同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

六、支持措施

因减免租金影响经营业绩的区属国有企业,区国资委在考核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七、其他事项

1.申请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出租方承诺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区属国有企业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享受减免的承租方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但经营业态及规模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相关标准的机构,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并提出减租诉求的,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减免范围并参照本指引实施减免。

3.涉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东城区区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八、政策咨询

东城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其咨询相关政策及流程(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北京东城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咨询电话

九、附录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参考模板)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引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引自银发〔2015〕309号)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引自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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