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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1——2720 合同编号:
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付费休闲健身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办卡 种类 |
□ 时效卡 □ 计次卡 □ 计时卡 □ 储值卡 |
金额(人民币) |
|
支付时间 |
|
||
支付方式 |
□ 现金 □ 银行卡 □ 支票 □ |
备注 |
|
2.使用权限
□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 元。
□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 其他: 。
该卡 □ 能 □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
(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自 起为 (不少于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甲方自 起成为乙方会员,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 ;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 。
□ 连锁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 。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 器械健身 □ 有氧团体课程 □ 游泳 □ 洗浴 □ 。
2.另收费项目: (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
第四条 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 □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方式。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消费者因出国等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解决办法: 。
2.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 。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4. 。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署姓名资料。
消费者(甲方): 经营者(乙方):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编号: 住所:
性别: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休闲健身卡号: 经办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网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办卡前向乙方详细了解休闲健身卡的种类、费用、使用权限、包含项目等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健康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健康测评,并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保证在休闲健身时身体状况与所参加的休闲健身项目相适应。
4.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5.甲方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将贵重物品转交乙方代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在休闲健身后按约定腾空公共更衣柜。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指导或提示使用器械、设施及休闲健身,对器械、设施有疑问或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休闲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7.双方约定甲方可以转让休闲健身卡的,转让的期限、金额、次数为卡内剩余使用期限、金额、次数。
8.乙方拥有对休闲健身场所的正当经营管理权。
9.乙方应当为甲方的身份、健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0.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环境,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11.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指导人员,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参加休闲健身项目、使用器材或设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
12.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
13.乙方对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负有保养、维护责任,并确保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二、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
1.甲方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持卡休闲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2.乙方在休闲健身卡有效期限内的下列行为属于《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简称《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参照《指引》规定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3)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4)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5)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法》第97条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四、合同的效力和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指引》有规定的,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指引》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会员须知》、《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性健身会所和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缔结预付费交易关系的,除遵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外,还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的规定。(《指引》可从“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网站下载)
3.本合同中需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已用加粗字体表示,请消费者在阅读全文时务必认真关注相应内容。
4.本合同采用无碳复写形式,当事人使用时请用力填写。
5.本合同中的横线、表格、空格处为待填写内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填写,无需填写的地方请用笔划去。“□”为待选框,当事人可根据需要以打勾方式选定,或将未选内容用笔划去。
6.时效卡的具体种类或有效期限、计次卡的消费次数、计时卡的消费时间、储值卡的消费金额均可在表格中的相应横线位置注明。
7.办卡后享受的折扣、优惠,以及赠送的物品、金额、项目等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可在表格的“备注”栏填写。
8.计次卡、计时卡和储值卡采用每次消费单独扣除相应消费额度的计费方式;时效卡采用预付费用后不限次消费的计费方式,因此有效期限届满后时效卡内不存在剩余消费额度,对此请消费者务必关注。
9.“消费者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是指消费者根据经签字确认的《会员手册》、《入会须知》等书面文件规定办理的请假、存卡等手续。
10.连锁门店通用卡的通用门店名称、地址如在其他书面文件中已有明确,在本款横线处注明“详见*****”即可。
11.对“消费者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一项,经营者应当根据休闲健身项目的具体情况,详细询问消费者是否具有可能影响休闲健身或需要重点关注的具体病种。
12.“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重要事项”,是指经营者根据本合同、《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消费者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特许加盟情况、调整营业时间或经营范围、暂停营业或停业告知事项等。
13.“转卡”是指将休闲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换卡”是指休闲健身卡无法正常使用后换发新卡;“补卡”是指在休闲健身卡遗失后补办新卡。
14.本合同只是对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做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经消费者确认的《会员须知》、《会员手册》、《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双方共同遵守。但其中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仍应当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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