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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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6——0122 合同编号:





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豆类品种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第二条 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过 %水分含量应在 %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不成熟豆在 %以内

第三条 甲方□是 □否 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

元/,合计: 元,价款 方于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 交(提)货及验收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六 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七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方交付的豆子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方承担方应在验收时书面通知方。

3、乙方故意不交付豆子或擅自豆子给他人应按照每亩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方提供的豆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豆子的,应按照每亩 标准支付违约金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第八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 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 其他约定:

收购方(签章): 种植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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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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