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变更核准业务
现场申请操作简介
1.2现场申请操作指引
1.2.1申请范围
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1.2.2申请书下载
申请书下载有两种渠道:
第一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http://www.95ye.com/shop/10287.html)首页,点击下方“找办事表格”栏的“企业登记”,在“企业登记”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第二种: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www.95ye.com/shop/10289.html)首页,点击下方“企业办事”栏中的“表格下载”,在“表格下载”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1.2.3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1.2.4提交纸质材料
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2.5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受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退回后,申请人需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审核\审查驳回后,业务结束。
1.2.6现场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