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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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8——03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

注:1、具体内容《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3、“提供方”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 日, 交车地点:


5验收及提车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书面□ 电话□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2)



9其他约定: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规定出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符合规定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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