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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全省性社会团体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八、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九、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
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如需自行存档,另提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4)章程草案(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5)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6)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7)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8)会员名单;
(9)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10)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十一、申请接收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或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d.gov.cn)提交申请。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注册账号,进入“成立登记”流程,在申请页面完整填报申请表格电子版,按要求提交签字盖章的原件材料;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
(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办理方式
网络审查、纸质材料归档
十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六、审批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十七、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或前往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领取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20-83340992;020-8331138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0-83351897
二十一、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