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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34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的审定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2.《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三)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还应当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选育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1)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4)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定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以及不符合批准条件;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
原件2份/复印件8份 |
|
纸质/电子 |
|
|
2 |
林木品种选育报告 |
原件 |
10 |
纸质 |
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
|
3 |
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
原件、复印件 |
10 |
纸质 |
包括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等 |
|
4 |
通过科技鉴定的、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奖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0 |
纸质 |
|
通过科技鉴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获过奖的提供 |
5 |
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10 |
纸质 |
|
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提供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
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8号)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制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对于不予许可的,制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林木良种证书》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 林木良种证书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公 告
20**年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等**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等**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中英文)
20**年**月**日
|
(三) 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审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准〔2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申报的***品种
通过***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申请***年度林木品种审定材料收悉。经我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同意通过林木品种审定。***
树种: XX
学名:XX
类别: XX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XX-XX-0XX-20XX
品种特性:XXX
栽培技术要点:XXX
适宜种植范围:XX省、XX省、……省等XX树种适宜栽培区。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认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准〔2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申报的***品种 通过***年度林木品种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申请***年度林木品种审定材料收悉。经我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同意通过林木品种认定。 ***
品种特性: XXX 栽培技术要点: XXX 适宜种植范围: XX省、XX省、……省等XX树种适宜栽培区。 通过认定的林木良种,认定期满后不得作为良种继续使用,应重新进行林木品种审定。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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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不同意***申报的***品种 通过***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申请****年度林木品种审定材料收悉。经我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不同意通过林木品种审定。主要原因是:***。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