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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4——2723
合同编号:SHLJ- - - -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试行版)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之间计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
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
(2)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并经本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专项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收缴、结算的单位。
(4)收集运输:乙方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的过程,也称收集清运。
(5)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其它垃圾。
(6)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7)餐厨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残液、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8)废弃食用油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以及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
(9)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外的其它生活垃圾。
(10)合同编号:由丙方负责编号,共分五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SHLJ(“生活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为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月(如合同2013年12月生效,编为201312);第四部分为合同终止年月(如合同2015年11月到期,编为201511);第五部分为顺序代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从00001-99999)。例:SHLJ-110101001-201312-201511-00001。丙方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最新发布的地区和街道代码。
5.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产生者与回收企业可参照有关合同文本签约;餐厨垃圾由具有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废弃食用油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属地特许收运企业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
6.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9。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丙方核定、收缴、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服务内容
1.甲方产生生活垃圾按照重量核定量: 吨/(□年、□半年、□季度);按照容积核定量: (120升)桶/(□年、□半年、□季度), (240升)桶/(□年、□半年、□季度),
(660升)桶/(□年、□半年、□季度), (1100升)桶/(□年、□半年、□季度), (60升)袋/(□年、□半年、□季度), (120升)袋/(□年、□半年、□季度)(请在相应周期前的□中划√,具体收集量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2.收集地点: 区(县) 街(乡镇)
。
3.收集时间: 。
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和结算
1.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要求,甲方应当将合同约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至丙方专用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2.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按照重量计费,为 元/吨计费(以北京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如按照容积计费,应当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1)执行。甲方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各环节费用分割比例以甲方住所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3.乙方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2),记录每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数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结算方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甲方按照年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一年度开始前 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年度届满后 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2)甲方按照半年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度开始前 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半年度届满后 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3)甲方按照季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季度开始前 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季度届满后 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5.甲方应当缴存的首个计量计费周期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人民币
元;自第二个计量计费周期起,甲方的生活垃圾核定量及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以前一个计量计费周期内的实际量为基础,由甲、乙、丙三方以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6.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的,应当按照丙方要求及时补足;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剩余的,可抵缴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丙方应当将剩余费用返还甲方。
7.甲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丙方应当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
8.丙方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的具体方式为:
。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交由乙方收集清运,并按时向丙方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甲方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不得混装混运、乱堆乱放。
4.甲方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垃圾分类投放的需要,并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不满1个标准容器的,也按照1个标准容器记录。
5.甲方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6.甲方应当保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有专门存放地点,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收集清运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应当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生活垃圾装车工作,并在《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8.其他约定:
。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资格与能力;如乙方为经营性企业,应当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及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并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管理工作。
3.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收费标准,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用。
4.如甲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收集清运,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工具和专用运输车辆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6.乙方收集工具和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功能齐备,不得有垃圾飞扬、粘挂、遗洒、泄露等现象。
7.乙方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8.乙方每次收集完毕后应当将垃圾收集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甲方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
9.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0. 其他约定:
。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布,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2.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人数、经营状况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生活垃圾产生量。
3.丙方受本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有权监督并督促甲方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丙方应当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5.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乙方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集运输费用。
6.丙方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垃圾处理的规定,与垃圾接收单位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
7.丙方应当主动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收费政策及标准,并出示相关文件供其查询。
8.丙方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9.其他约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经丙方书面催缴仍未缴纳的,除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丙方有权通知乙方对甲方暂停提供服务。
2.乙方未提供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或收集清运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达到服务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日期等信息告知丙方,并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4款的约定做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
4.其他约定:
。
第七条 转让限制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方以外的任何人。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合同。
4.合同后解除后未有新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直至新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提供服务为止。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继续提供服务期间生活垃圾收运量,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5.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的,合同有关内容按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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