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司法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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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

机构职能

主任:傅卫康

副主任:陈婧玙

联系电话:0572-6050913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傅卫康
公开电话: 0572-6050913
投诉电话: 0572-6050912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7 313100

2、政治处

机构职能:

副主任:唐肖影

联系电话:0572-6050912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唐肖影
公开电话: 0572-6050913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7 313100

3、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机构职能:

科长:杨天照

副科长:柏华彪

联系电话:0572-6022825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杨天照
公开电话: 0572-6022825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12 313100

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机构职能:

科长:钱新天

副科长:卢峰

联系电话:0572-6023752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钱新天
公开电话: 0572-6023752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6 313100

5、社区矫正管理科

机构职能:

科长:成银燕

科长:苏昊

联系电话:0572-6209148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成银燕
公开电话: 0572-6209148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社区矫正中心(县前东街和陈王路交叉口)

6、法律服务管理科

机构职能:

科长:闵鑫

副科长:俞敏

联系电话:0572-6033310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闵鑫
公开电话: 0572-6033310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9 313100

7、政府法律事务科

构职能:

科长:邓继巍

联系电话:0572-6256398

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邓继巍
公开电话: 0572-6256398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5 313100

8、行政复议科

机构职能:

副科长:陆燕

联系电话:0572-6256398

职责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陆燕
公开电话: 0572-6256398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5 313100

9、应诉协调科

机构职能:

联系电话:0572-6256398

略(文件涉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陆燕
公开电话: 0572-6256398
投诉电话: 0572-6050913
地址邮编: 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305 313100

10、长兴县公证处

机构职能:

主任:王峰

联系电话:0572-6051076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长兴县公证处为长兴县司法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浙江省长兴县公证处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公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事项。
(三)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四)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办理提存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事务,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公开电话:
投诉电话:
地址邮编: 长兴县中央大道2699号长兴交通投资大楼A座16楼


11、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为长兴县司法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和法律咨询的接待等工作;

(二)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受理以及调查、听证等程序的文书记录等行政辅助工作;

(三)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及公共法律服务等辅助工作;

(四)协助县司法局做好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中心所在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第七条  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的组织人事、党建、行政后勤、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由长兴县司法局统一管理。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及应诉等相关辅助工作,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和法律咨询接待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推进相应改革。

第八条  原长兴县司法行政保障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长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长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陈婧玙
公开电话: 0572-6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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