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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请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4.本合同所指航空器为在大气层内进行可控飞行的各种飞行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借空气反作用力飞航于大气中的器物。
5.本合同所指“附属设备”为无论在交付时是否安装、附加和配备在航空器上的,除航空器正常运行必须部件外的附属于航空器的所有组件、附件、零部件和设备。
6.本合同所指“全损”为下列事件构成航空器、机身或发动机(统称为“该项财产”)的全部损失:
(1)该项财产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2)由于该项财产被损毁或损坏得无法经济修复而导致的该项财产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7.本合同所指航空器接收证书为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交付日,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用以证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验收确认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8.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2013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
。
2.租赁物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租赁期为 。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融资总金额为 。
2.租金计算方式为 。
3.租金支付方式为
。
4.交付日与起租日不为同一日的,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以
为准。
5.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租金标准每 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日为 。由甲方按照调整起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租金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调整后甲方的计算结果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2.甲方有权了解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所在地、运营、使用、保险、登记、维护等方面的资料。
3.甲方有权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在不干扰日常商业运营前提下,乙方应给予配合。
4.在交付日或交付日前,出租方必须从制造商处取得航空器所有权及相关必要文件。
5.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占有和运营航空器的权利。
6.甲方保证承租方按照约定购买航空器的权利,此权利不会受到航空器转让或者抵押的影响。
7.甲方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或检验不应影响乙方对航空器的正常经营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得到符合约定可使用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并有权运营该航空器。
2.乙方有权占有、使用和运营航空器,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行使相关权利,该项权利不因甲方享有航空器所有权而受到干扰。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出售、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航空器,且不得对航空器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或任何其它担保权益。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5.乙方应自行承担航空器及附属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对航空器的扣押、冻结、留置或没收所发生的损失,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相关其他乙方的债权人索赔而发生的损失,并补偿因上述事项造成甲方遭受的相关损失。
6.乙方应负责航空器的备件、维修、保养、定检等,并承担有关费用。如果装配在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损坏或无法使用,乙方应进行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准确完整保存航空器的飞行、机身和发动机的维护、修理以及按规定保留的有关航空器的记录、数据和文件。
8.乙方应遵守有关航空器保险的法律要求,并承担保险费用。如果乙方未能续展保险,甲方有权办理相应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有关费用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损毁
1. 方承担航空器的所有损失。在航空器发生
金额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时, 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方,并就有关补救措施提交书面文件,相关的费用由 方承担。
2.租赁期内航空器全损,如甲方未能在全损日后 日内收到保险公司关于航空器全损的保险赔偿金,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收到前述款项,应立即签署并向乙方递交产权转移证书。
3.租赁期内航空器全损,如甲方在全损日后 日内收到保险公司关于航空器全损的保险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应按下列条款使用:
(1)保险赔偿金应冲抵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及其他应付款项,冲抵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2)保险赔偿金应冲抵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及其他应付款项,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第六条 权属关系
1.航空器所有权人按约定将航空器交付给乙方,经乙方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接收证明文件《航空器接收证书》后,航空器所有权人将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所有权转移证书》交付给甲方。
2.双方约定,航空器接收证明文件和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交付之日起, 方享有航空器的所有权, 方享有对航空器的占有和使用权, 方承担航空器灭失、损毁等所有风险。航空器的发动机和零部件归 方所有。因维修替换下的发动机和零部件的所有权归 方享有。
3.对航空器进行的改装、维修、保养、定检等所产生的对航空器的增值, 方拥有所有权。
4. 方同意在航空器交付后的 个工作日内办理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5.租赁期届满,乙方向甲方支付名义货价等应付款项购买航空器,取得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应立即签署并向乙方递交产权转移证明文件。航空器机身和发动机仍在有效期内的,甲方一并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递交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乙方应于交付日检查和确认航空器的状况,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的以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占有和使用航空器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航空器逾期交付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
2.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扰乙方占有、使用和运营航空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航空器接收证书
2.所有权转移证书
3.购机协议
此页为签订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核准体系,核发有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