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 (示范文本)-【北京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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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3—11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单位:元/

编号

品名

品种

商标

规格

数量

产地

包装标准及要求

保质期限及要求

产品标准

运输保管条件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明》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代理销售授权书》  □《检疫证明》 □ 其他 ;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 □ 其他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委托人/代销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 代销期限: 日至 日。

第七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已售食品的价款每月 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二)已售食品达百分之 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第九条 食品损耗费用的承担及预过期食品、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委托人责任的,代销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追回责任:代销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代销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签章): 代销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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