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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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1.网上查询网址:http://bsll.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04 2.电话查询:0776-8209235 3.现场查询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629号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市场监管窗口

通办范围

全县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76-8209235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投诉电话:0776-8207771

行使内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权限划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4月 16日国务院令第 596号,2014 年 2 月 19 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查方式及标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市场监管窗口

0776-820923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629号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市场监管窗口

可乘公交车1号线到林业局站下车右转步行20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车2号线到民族实验小学站下车过马路后步行50m到林业局左转步行20m即可到达。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条款内容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申请人标准照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非必要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委托代理人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非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

非必要

经营场所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

非必要

受理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问题:问:个体户的字号名称在登记时有什么对组织形式有什么要求

解答:答: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常见错误示例:组织形式使用了“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问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什么?

解答: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常见错误示例:将经营场所写成经营者住所,造成两处场所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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