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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武鸣区医疗保障局 |
公示地址 |
现场公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01窗口 网上公示:http://nnwm.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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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电话查询:0771-609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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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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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771-6095925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771-6023652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01窗口 |
0771-6095925 |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01窗口 |
乘坐107路公交车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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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649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05-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签名。 |
出院证、医疗收费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按要求填写完整,相关证件号与原件证件号一致。 |
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参合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按要求填写完整,相关证件号与原件证件号一致。 |
低保证、特困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按要求填写完整,相关证件号与原件证件号一致。 |
医疗费用发票结算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对象对救助比例和限额不清楚
解答: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常见错误示例:材料提供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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