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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http://bs.gxqts.gov.cn:8080/gxwsdt/wsbsdt/index.jspx;0775-4568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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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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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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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自治区:0771—5595370,5595371;贵港市:0775-456874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自治区:0771—5595845 ;贵港市:0775-12345 |
行使内容 |
机动车检测机构(事业单位、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的资质认定,由自治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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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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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二、审查方式:技术评审。标准如下:1.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致;2.申请单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3.申请单位按时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符合要求。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8-9 |
0775-4568740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8、9号窗口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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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 |
组织单位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13878591212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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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8-10-26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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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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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
条款号 |
第八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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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8-12-29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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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0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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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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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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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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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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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03-19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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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0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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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必要 |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 页,共 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容缺后补 |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容缺后补 |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容缺后补 |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
受理条件
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设置: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2015年7月31日印发),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1、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3、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4、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1.办理资质认定能否使用租赁设备?
解答:答: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允许租赁设备。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2. 办理资质认定能否采用非标方法?
解答:答: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允许许可非标方法。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