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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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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在设立前申请企业名称。 | |||||||
审批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人”“特殊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对。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457-2751219 | |||||||
办理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范本 | 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份数 | ||
注:如上述材料提供空表范本,请至黑龙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搜索事项并下载填写。 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 |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一)“一网通办”方面:2018年底地、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2019年底地、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 (三)“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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