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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企措施 |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于大型企业,可依据《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规定的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返还参保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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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问:企业通过什么渠道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答: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企业失业保险返还”申请。企业也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从未申请过的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证照注册后登录系统,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校验,5个工作日后能收到审核结果通知。
问: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通知》的相应要求;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本市全部参保企业。
以上3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问: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裁员率有什么要求?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出申请的,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对于大企业,裁员率应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3%)。
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提出申请的,如国家政策对失业保险费返还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问: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2018年度)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例如1、2季度,2、3季度、3、4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中小微企业。
以上3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问:哪些劳动关系变动不属于裁员?
答: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2019年度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651元/人月*6=9906元)和2019年度月平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问:如何知道本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大企业?
答: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确定。原则上,中小微企业和大企业的认定以本市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的企业划型为准。
问:困难企业的利税总额下降情况、亏损情况如何计算和确定?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吗?
答:困难企业利税总额下降情况、亏损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由申报系统直接判定,企业申请时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即可,不需要提供材料证明。
问: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答:根据企业2019年职工退休、死亡的自然减员判断出裁员率高于要求的裁员率时,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减员证明材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统一顺延至本市相关部门宣布解除疫情防控后10个工作日内。)证明材料由区经办部门审核原件后退回。
问: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结合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特点,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只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部分予以返还。对代缴保险人员不予返还。同时,根据审核的要求,企业应提供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并配合经办部门对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问:企业经审核不合格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答:(1)不合格原因为“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于满足“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条件时,向参保所在区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2)不合格原因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可在企业不属于失信企业时,向参保所在区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问:企业提交申请后多长时间能收到返还资金?
答:企业提交申请后,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同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一般情况下,在当月20日前完成公示合格的,次月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能收到返还资金。
问:企业可向哪个部门咨询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答: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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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打开链接后点选“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登录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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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咨询电话 |
东城区劳服中心(010)87091918、(010)87091917;
西城区劳服中心(010)66007070、(010)66206171;
朝阳区劳服中心(010)67364754; 海淀区劳服中心(010)88506527;
丰台区劳服中心(010)63258233; 石景山区劳服中心(010)68865850;
门头沟区劳服中心(010)69844706; 房山区劳服中心(010)81388127;
通州区劳服中心(010)69555351; 顺义区劳服中心(010)69427714;
昌平区劳服中心(010)69712864; 大兴区劳服中心(010)81296842;
怀柔区就业科(010)89683590; 平谷区就业科(010)69962518;
密云区就业科(010)69042124; 延庆区劳服中心(010)6016832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科(010)6788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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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审核不通过的,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发送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