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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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材料


(一)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二)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三) 决议、决定或者文件 申请人自备 容缺后补 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注: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正本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五)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正本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1)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3)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 报纸样张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正本原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 批复或许可文件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提供材料依据>

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综窗人员审核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发证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注销登记流程图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六、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七、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11616611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区综合窗口

九、收费方式

不收费

十、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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