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实用专利注册申请流程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厅  • 关注:1335

服务简介

实用专利是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技术方案,从而增加该物品的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专利。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申请人为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 申请人为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 其他人士则必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1.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2. 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3.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服务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将获批准注册及发给实用专利注册证。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亲临办理:

  1. 申请人应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实用专利注册申请书”(格式 ECO-059)及“摘要”(格式 ECO-063)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如果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2. 将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
  3. 在 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缴纳处,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票据抬头为「经济局」)缴付有关费用,并应以澳门币支付。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千元的费用亦可透过银联闪付卡、澳门通卡或澳门通MPay手机电子钱包缴付。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的“实用专利注册申请书”(格式 ECO-059)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2. 已填妥的“摘要”(格式 ECO-063)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摘要内容不应超过150个词或400个字。
  3. 实用专利说明书。
  4. 说明书附图。
  5. 权利要求书。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1.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并贴上印花税票澳门币25元或以上(视乎授权书页数)。
  2. 主张优先权:
    • 须递交证实具有所提出优先权之官方文件(优先权文件)。
  3. 申请人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审查报告书时:
    • 若提交的所需文件(包括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等)并非以中文撰写,应递交中文译本。
  4.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
    • 经适当认证/证明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贴上印花税票澳门币15元或以上(视乎译本页数)。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1. 注册申请(包括首2年年费):澳门币 400元
  2. 第3至第10年每年之年费:澳门币 200元
  3. 声明异议:免费
  4. 宣布失效:澳门币 1000元
  5. 更正:澳门币 100元
  6. 延长期限:澳门币 200元
  7. 注册查询:澳门币 200元

详情请浏览经济局网页“知识产权 – 收费表”页面。


审批所需时间

批准注册的时间将视乎指定实体撰写审查报告书所需的时间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实用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 审批流程请浏览经济局网页“知识产权 – 审批流程”页面。

除注册申请以外,申请者须因应上述各个情况独立填写一份“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ECO-052)表格,连同相应的文件一并递交(请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查询)。

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提出原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4年内,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 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 审查报告书由指定实体撰写。

文件参考范本:

  1. 授权书。
  2. 其他行为申请 常用请求编码说明
  3.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局网页“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页面。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可于经济局网页内查询“实用专利”的状况及公布资料。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个工作日后,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知识产权厅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8楼

电话:

综合接待中心 -(853) 8597 2220 / (853)8597 2266

申请查询 -(853) 8597 2614

传真:(853)2871 5291

电邮:dpi@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1. 已向外国申请的专利,是否需要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其他工业产权注册申请一样,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虽已获得专利,但如欲在澳门特区受到专利保护,仍应向澳门特区申请专利。申请人应注意提出优先权之期限,如超过提出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国申请已公开或已核准公告后才向澳门特区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2. 如果想取得早前外地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需要怎么做?

    申请人自专利在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内,在澳门特区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注册申请时,需要在申请书内附上该先前申请所提交之国家或地区、申请时间及编号之声明,并在澳门特区的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递交证实具有所提出优先权之文件。

  3. 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授权书授予权限的一版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余每一版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授权书之译本(连同翻译证明书)第一版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余每一版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4. 有关发明曾在展览会上展出,是否还可以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

    一项发明对科学界及专业技术社团之公开,或因在澳门特区或以外地方进行之官方或经官方认可之比赛、展览会及交易会而导致公开,并不影响该发明的新颖性,但仅限于有关专利申请是在十二个月内向澳门特区提出,而且申请人应在专利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证实有关发明确实是在上述情况下被公开的。

  5. 发明、实用专利与设计及新型专利如何区别?

    发明、实用专利着重于产品的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进;而实用专利的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为低。
    设计及新型,又称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或这两者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且具备为产业上所利用的实用性。
    因此,设计及新型与前两项的专利类型有明显的不同,它更注重创造的美感和艺术性,以增进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6. 何种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专利?

    发明专利与实用专利之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的较广。方法、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生物材料及其利用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专利。产品(有一定空间型态)则可以申请发明及/或实用专利;但若同时申请两种专利,则只能获批准任一种专利。

  7. 游戏及运动规则/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不可以。游戏及运动规则/方法是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只是涉及智力活动的原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8. 如有两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发明,该发明专利将属于何人所有?

    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每个参与者均有对发明创造的构思及其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的见解,他们便是共同发明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将属于这些共同发明人所拥有。另一方面,假如其中一人对发明构思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而其他人只是按其指示办事,这位提供发明构思的人就是唯一的发明人,而且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将属于其单独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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