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二、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证明。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八、办理方式
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十、办结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十二、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申请定居地市、县公安局领取。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申请人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受理审批流程图
附录2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姓名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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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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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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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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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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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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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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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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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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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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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身份证号码 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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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入境证件号码 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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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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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大陆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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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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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至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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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了 结 □有
刑事案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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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住址 台湾省台北市XX号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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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000—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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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原因 √投亲 □夫妻团聚 □专业人员 □随父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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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居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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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234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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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亲 属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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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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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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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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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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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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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络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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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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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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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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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台北市XX号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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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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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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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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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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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台北市XX号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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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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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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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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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我保证以上所填报的资料准确无误,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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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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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适当地方格内填上“√”
受理公安机关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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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公安机关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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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安机关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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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入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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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农业户口 □ 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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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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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
获批定居证明的申请人,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和落户手续。
释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申请人应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