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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附带储存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1、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1份);
2、安全评价报告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经专家评审,应急预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符合法定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1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预案评审会议程序、预案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名单、预案统一评审意见、预案整改报告、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承诺书、专家履历表)(各1份);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1份);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备案证明》新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新办
二、办理依据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制定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五、申请材料
1、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http://yzd.chinasafety.gov.cn/。
2、注册后需要提交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表(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1份)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单位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
五、申请材料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1份);
2、辨识、分级记录(复印件1份);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1份);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份);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1份);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1份);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份);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1份);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淄川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淄川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办理依据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相关技术规范及国家的有关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0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等。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如:《淄博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7-2020年)》、《淄博市水功能区划》等;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等级的要求;
6、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区环保局审批的权限范围;
7.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且不涉及禁批、限批;
8.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用于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承诺书,原件一份,扫描件一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网上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拟审批意见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注:均不包含环评文件评估、修改时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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