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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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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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 热线12366 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83931497

申报时间:

每季度可预缴享受

实施期限: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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