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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0〕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 0532-12366
实施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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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青岛市委副书记牛俊宪出席挂牌仪式。 据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