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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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 0532-12366 0532-83931261 13687653991

实施期限:

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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