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3-09-01;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3-09-01;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3-09-01;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3-09-01;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3-09-0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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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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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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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信息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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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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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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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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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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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666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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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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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666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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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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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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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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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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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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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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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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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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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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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雄安新区p1停车场后,乘接驳车至雄安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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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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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奥威东路雄安市民服务中心西南方向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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