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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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部、中试车间及试验基地等。中心是企单位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已被认定为肇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肇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同时视同为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只能按一项享受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单位建立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单位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对中心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市科技局牵头实施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开发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 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2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

1. 企业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2. 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人才优势。

3.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4.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数不低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3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4;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公益类

1. 在肇庆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保证落实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8人,拥有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

3.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4. 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产业领域的研发,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按时登陆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并提交《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见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审查,会同当地经信、财政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委托本领域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依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依照程序公开。

第三章 义务、奖励

中心的建设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依托单位应制订技术研究开发资金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落实资金。

第十条 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每三年向市科技局提交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 凡经市认定的中心,市政府将根据有关奖励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并鼓励企业申报省一级的研发平台,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四章 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十 中心所在企业或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送至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科技部门,由当地科技部门核实后将变更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时抄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心资格

(一) 所在企业或单位被依法终止,该企业或单位的中心可视为自行终止。

(二)所在企业或单位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资格

(一) 所在企业或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 所在企业或单位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所在企业或单位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行为

(四) 所在企业或单位不配合监督、稽查、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十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变更、终止和撤销的情况给予审核确认,并定期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 其它

第十 企业或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

第十 因第十条原因被撤销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中心的认定。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肇经信技术〔20101号)、《肇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肇科〔20151号)同时废止。

十九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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