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公证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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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公证处概况

公证处地址:

1、汤帝路与胜利街交叉口往东100米,济源市法律服务中心(黄河路中医院南)。联系电话:0391-5578807   0391-5578805 
2、黄河路市民之家C区公证处窗口。联系电话:0391-6634199 
公证处网址:http://www.jtgzc.com/about/?119_1.html


公证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什么是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三、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一)法定证据效力:公证文书是一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文书不具备该特点。

(二)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该规定,以给付物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减少人力、财力方面的损失。公证实务中主要体现在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三)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效力: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按照国际惯例或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公证是某些法律特定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经过公证,则这些法律行为就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境外人员委托让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书要求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涉外收养必须办理公证才生效等等。

(四)域外效力: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在与国内相同的法律证明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国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本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是进行国际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因为各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标准和准则,这种可靠性和通用性,使公证文书被广泛的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实际上也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展。

    六、公证所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一)真实原则。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

(二)合法原则。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为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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