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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项目名称
企业开办(含企业设立、印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
二、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企业开办)综合窗口。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址:http://121.31.62.56:30188/ICPSP/zzhm
3.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网址:http://121.31.62.56:30188/ICPSP/inde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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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国家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6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办理范围
1. 市城区名称行政区划直冠“钦州”、“广西”且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钦州港区企业为5000及5000万以上;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企业为5000万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
2.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六、申报材料(※号项为选交材料)
(一)公司提交材料一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核验,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
②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③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④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⑤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⑥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企业委托代理人、联络员等身份的自然人,需要在市场监管总局“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做实名认证。
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软件商店(App store)搜索“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后下载安装到手机。
安卓手机用户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后安装: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办理发票申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可以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进行采集及验证)
(二)合伙企业提交材料一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核验,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①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
②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③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④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⑤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⑥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办理发票申领的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办税人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可以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进行采集及验证)
七、办理程序
八、收费依据标准及依据
单位:元/枚
印章类型 |
无 芯 片 印 章 |
芯 片 印 章 |
||||
经典光敏
|
普通光敏
|
回墨 |
光敏 |
经典光敏 |
回墨 |
|
公章、合同、 财务、发票 |
148
|
170
|
215
|
190
|
230
|
235
|
法人名章 |
98 |
120 |
155 |
150 |
165 |
165 |
注:此表费用为刻制印章的公司收取,根据企业选择自主选择。
九、咨询电话
1.企业登记注册:0777-2558960
2.印章刻制:0777-2558952
3.税务办理:0777-2558949
4.银行开户:2558904
十、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