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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指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企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企发展实行扶持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清算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高企的发展,组织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清算等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与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应承担的扶持资金。江门市财政局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扶持资金清算工作,同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适用对象及扶持标准
第六条 适用对象及扶持标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扶持标准提升至5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扶持标准提升至20万元。
(三)对2019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对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规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该年度扶持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后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领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细则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