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农林牧渔
|
实施主体
|
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115002456802D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审批对象
|
在本区运输生鲜乳的单位。
|
通办范围
|
全区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信函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运行系统
|
区级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4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区域内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申请与办理。
|
审批内容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查。
|
权限划分
|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区内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审批。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115002456802D331015066900003
|
设定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公安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书》、《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农业行政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当日依据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经办人员当日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于当日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4、发证。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行政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核查。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获许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所有者依申请注销的办理。
特别程序
无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1楼企业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7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除外)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1- 68000065 021-58022621、(021)12345
咨询途径:浦东农网 http://www.pdagri.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1)12345
投诉渠道:http://www.pdagri.gov.cn/mailBox1.aspx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咨询区农委办证办照窗口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