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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全部 | ||
行政审批主体 | 天津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马上办 | 否 | 业务主管部门 | 天津市司法局 | ||
办理部门 | 天津市司法局 | 实施编码 | 11120000000125823R3120112005001 | ||
咨询电话 | 022-87671203 | 监督电话 | 022-24538529 |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 C 厅98.99号窗口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有效期限 | 长期。 | 适用范围 | 全国 | ||
是否预约审批 | 否 | 预约审批电话 | 022-24538532 | ||
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机关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无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 至 12:00下午:13:30 至 17:00 |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 | 是否就近办事项 | 是 |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是 | 是否无人审批事项 | 否 | ||
是否承诺审批事项 | 是 | 是否以函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是 | 监管细则 | 无 | ||
办件公示 | 否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实施权限 | |||||
市级权限 | 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自贸试验区权限 | 本功能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
滨海新区权限 | 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市区权限 | 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郊区权限 | 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办理次数 | 0次 |
序列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准备要点 |
材料位阶 |
材料属性 |
原件数 |
复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申请表格 |
示范文本 |
|
1 |
20180917160605029780 |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四份)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d)申请人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www.tjsf.gov.cn)-天津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做网络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有网络登记单编码的《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请不要自行填写空白表格。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下载 |
无 |
|
2 |
124202 |
申请书(一式三份) |
申请人自行撰写 |
设立个人所申请书要写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原因、目的、名称、组织形式、设立人简况等内容,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设立合伙所需推荐一名合伙人为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增加推荐负责人的内容即可。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无 |
无 |
|
3 |
124203 |
章程(一式三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参照附录C、D个人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参考文本制定本所章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申请人按照材料一的要求登陆系统自动生成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后附带章程范本。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下载 |
下载 |
|
4 |
124204 |
合伙协议(一式三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参照附录E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参考文本制定本所合伙协议,内容详实、约定明确,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交本材料,其它类型不用提交。申请人按照材料一的要求登陆系统自动生成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后附带合伙协议范本。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无 |
下载 |
|
5 |
124104 |
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
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自行签订,房产证从房屋产权人提供 |
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租赁合同与房产证虽为同一地址但表述明显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转租的须提供转租人的承租合同,并符合限制转租的相关条款;设立人自有房屋也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或由产权人出具同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办公使用的说明。 |
可容缺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无 |
无 |
|
6 |
sxlr120190606174327 |
银行出具的注资证明或对账单(一式三份) |
申请人从银行取得 |
银行出具的注资证明或对账单,出资人应当是全体设立人。个人所应当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所应当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当有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0 |
0 |
否 |
无 |
无 |
|
7 |
124208 |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个人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普通合伙所设立人应当是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设立人应当是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每个设立人填写一张设立人登记表,须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原所主管区县司法局签字盖章同意。跨区县转所的党员律师须提供党组织关系随转回执。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F、G。申请人按照材料一的要求登陆系统自动生成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后附带《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范本。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下载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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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42010 |
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行提供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资格证; |
须提供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或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正本或副本均可) |
可容缺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是 |
无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 | 系统名称 | 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预约途径 | 现场预约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结果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机构 | 是 | ||
是否联办 | 否 | 联办部门 | 无 |
序列
环节名称
步骤
审查标准
结果
1
受理
形式审查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申请人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www.tjsf.gov.cn)-天津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做网络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有网络登记单编码的《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请不要自行填写空白表格。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b) 负责人签字必须为亲笔手签字。9.4.2.1.2申请书(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申请书要写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原因、目的、名称、组织形式、设立人简况等内容;b) 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9.4.2.1.3章程(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设立个人所请参照附录C“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参考文本”制定本所章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b) 设立合伙所请参照附录D“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参考文本”制定本所章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9.4.2.1.4合伙协议(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设立合伙所请参照附录E“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参考文本”制定本所合伙协议,内容详实、约定明确,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b) 设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交本材料,其它类型不用提交。9.4.2.1.5负责人推荐书(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设立合伙所须推荐一名合伙人为负责人,全体设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b) 设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交本材料,其它类型不用提交。9.4.2.1.6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初审机关需核对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核对章,将原件归还申请人;b) 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c) 租赁合同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应当一致,虽为同一地址但表述明显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d) 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转租的须提供转租人的承租合同,并符合限制转租的相关条款;e) 设立人自有房屋也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或由产权人出具同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办公使用的说明。9.4.2.1.7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提交的三份验资报告中至少有一份为原件;b) 验资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出资人应当是全体设立人;c)个人所应当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所应当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当有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9.4.2.1.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e) 个人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普通合伙所设立人应当是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设立人应当是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f)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停止执业处罚;g) 每个设立人填写一张设立人登记表;h) 该表格合并了变更执业机构的内容,须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原所主管区县司法局签字盖章同意;e) 跨区县转所的党员律师须提供党组织关系随转回执。f) 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F、G9.4.2.1.9原律师执业证原件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正装彩色照片一张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上交律师执业证原件用于换发新证。b) 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正装蓝底彩色照片,照片照片不留白边,须背书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9.4.2.1.10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初审机关需核对资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核对章,将原件归还申请人;b) 须提供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或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正本或副本均可);9.4.2.1.11设立人人事存档合同或存档证原件及复印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初审机关需核对存档合同、存档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核对章,将原件归还申请人;b) 存档机构应当是有存档资质,且非其他行业内存档的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市教委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合同》或《存档证》上应载明存档方式(个人存档)和存档期限(提交材料时在存档期内);没有体现上述内容的,需要由人才中心另外开具《存档证明》对存档方式和存档期限予以明确(有效期为一个月)。c)人事档案存放于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供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存档情况的公证(公证书主要内容包括:《存档合同》或《存档证明》原件属实或印鉴属实)。设立人申请执业时已经提交过公证书,且仍在同一存档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可以不做公证。d)申请人为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不需要提交人事存档合同。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2
审查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纸质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材料之间相互印证且无矛盾;b)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核对章;c) 申请人保证专职执业,无其他工作;d)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e) 对有疑点的材料要通过询问本人或其他材料相佐证。
通过/不予通过
3
决定
决定
依以上流程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 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预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 初审上报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签发《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并将结果上报审批部门。
环节名称 | 法律名称 | 条款号 | 附件 |
申请条件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 第18条、第7-17条 | 下载原文 |
申请材料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 第19条 | 下载原文 |
现场踏勘 | {placeholder tag=span i=71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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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4年4月中旬开始筹建,同年11月1日投入运行。这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