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师执业证书​​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时间所需材料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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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全部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马上办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编码 11120000MB164378833120123005001
咨询电话 022-24538875 监督电话 022-24538762
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20-22号窗口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是否预约审批 预约审批电话 022-24538876
到现场办事次数 1次 权力来源 法定机关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3:30 至 17:00
是否网上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事项
是否一次办事项 是否无人审批事项
是否承诺审批事项 是否以函代办事项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监管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docx
办件公示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权限
市级权限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市卫计委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市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市卫计委核发的,应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
自贸试验区权限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自贸试验区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核发的,应向自贸区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滨海新区权限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滨海新区卫计委/滨海新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滨海新区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滨海新区卫计委/滨海新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滨海新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市区权限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区卫计委/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区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区卫计委/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郊区权限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郊区卫计委/郊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郊区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郊区卫计委/郊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郊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办理次数 1次



  • 申请材料


序列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准备要点

材料位阶

材料属性

原件数

复印
件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申请表格

示范文本

1

54918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行填写;

申请表样表可到天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注意应填写个人信息、执业注册有关页面,不必填写变更注册、多机构备案页面。

主审材料

个性材料

1

0

下载

下载

2

845459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申请人自行准备

符合照片要求。

主审材料

个性材料

1

0

3

8451648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由聘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供;

真实有效,机构需加盖公章,明确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可容缺材料

个性材料

1

0

4

64894

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师执业范围培训考核机构;

属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或重新申请注册者提交;在二年之内申请者无须提交。

主审材料

个性材料

1

0

  • 申请条件


a)取得医师资格;
b)不属于:(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申请条件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3号,2017年)第5条、第6条;


  • 办理形式


运行系统 市级 系统名称 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预约途径 电话预约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结果 医师执业证书 结果样本 医师执业证书
是否数量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机构
是否联办 联办部门


  • 办理流程

序列

环节名称

步骤

审查标准

结果

1

受理

形式审查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应主要审查: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应主要审查:照片应为白底、免冠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应主要审查:公章是否与机构名称一致,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一致。4、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主要审查: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要求,培训机构是否为市卫计委指定机构,培训内容是否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2

审查

纸质审查

a)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b) 该医师是否注册过;c) 该医师申请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在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开设的诊疗科目范围内;d) 该《医师资格证》或《助理医师资格证》的签发日期距申请之日是否超过两年,若是,还要审查其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e) 是否属于执业助理医师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若是,还要审查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其收回。

通过/不予通过

3

决定

决定

办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签发相应证书; b)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立即签发相应证书,容缺后补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c)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相应证书; d)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依据


环节名称 法律名称 条款号 附件
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第2条、第4条、第5条、第20条 下载原文
申请材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第6条 下载原文
现场踏勘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审图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公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示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收费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办理结果有效期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第2条 下载原文
办理结果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年) 第41条 下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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