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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咨询电话:010-62197928,网上查询:https://www.cndocsys.cn | ||
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行使内容 |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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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2、拟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机构执业的人员。 |
符合要求,办理,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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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件寄送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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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 |
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 | |||||||
(一) | 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三 |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 | -- | 其他;纸质、电子 | -- | 1份(其他类材料) 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
四、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 | |||||||
(一) | 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确认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五、外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还需 | |||||||
(一)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六、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二) | 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示:先登录网址http://bj.cndocsys.cn/Home/BjIndex?jc=bj,医师在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机构已经注销的除外),打印《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右侧有打印编码,此编码为电子化注册标识)。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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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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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地方政府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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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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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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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4〕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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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医政字〔2014〕9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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