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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功能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登录西藏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
3. 填写“申报年度”等必录项,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点击【打印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打印证明,完成操作步骤。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进行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
2.汇总申报的非居民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
本系统是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利用互联网等创新成果,为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所打造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型办税平台,各类办税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在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