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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登录西藏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系统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双击【项目编号】或者回车,查询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1条数据,点击【确定】按钮
4.录入需要申报的数据项,检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是否调用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至税费缴纳界面缴款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属期内必须有符合条件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2.在项目编号一栏点击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相应的项目选择界面,选择信息,带出项目信息;
3.输入申报信息进行申报, 如果您进行导入方式填录申报信息,请先选择项目编号再进行导入。
4.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本系统是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利用互联网等创新成果,为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所打造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型办税平台,各类办税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在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