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流程时间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陇南市政务服务中心  • 关注:86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1200MB193864XN3000123001000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实施机构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9-5913939 8219860

办理地点

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路与广场西路十字西北角陇南市政务服务中心17号(市卫计委)窗口

投诉电话

0939-8212630 5938966

办理条件

1、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办理流程

暂未上传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操作

《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空表 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电子档

1

空表 样表

有关医师执业许可证、注册证;护士注册证

复印件

1

空表 样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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