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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名称 |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
申请条件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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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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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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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2-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2 - 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皖地税发〔2013〕1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12366电子税务局(即安徽省国地税网上联合办税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明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许可办理、备案办理、外出经营、预约办税共十大类涉税事项办理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