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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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 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 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 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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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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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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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我省对现有网上税务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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